移送管辖是怎样的
移送管辖,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,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。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,是对案件的移送,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。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。
找法网提醒,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,但也不排除在上、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。
二、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
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有:
(资料图)
1.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。若尚未受理的案件,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,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,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。
2.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。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,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。
3.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。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,即不得随意移送,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。
三、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
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:
1.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,当然,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;
2.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;
3.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,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,仍可依法审理;
4.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,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;
5.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,应全案上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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